私自更改車輛標誌是違法行為,車標屬於法定不可變更的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除本辦法規定允許變更的登記事項以外,其他登記事項不得變更。
除了在《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的六種可變更車輛標註的情況外,私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不得變更的事項的,將依《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九條滯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除本辦法規定允許變更的登記事項以外,其他登記事項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改變、更換或者改裝不得變更的事項的,滯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