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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標可以被別人當招牌用嗎?

法律分析:不是,使用他人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名稱是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用作公司、專賣店、專營店的名稱或者商業標誌。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單據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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