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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法的規定

法律主觀:

廣義的 知識產權 分類也就是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如下8類: (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關於人們在壹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 (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於 商標 、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 (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裏壹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由於發現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是民事權利關系對象,承認和保護其發現者的人身權和獲得物質與精神獎勵的權利,迄今為止,世界所有國家與條約都不承認科學發現的知識客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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