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還能理解為“侵犯商標專用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形如下: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 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 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 止銷售。經公安機關調查,工人確實不知情,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