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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要求

1.避免存在誤導意義的名稱。

2.拒絕具有消極意義的名稱。

3.盡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數字。

4.字號部分的數字不宜過多。

5.部分的字詞應易讀易寫,便於記憶。

6.字號應該適合消費者的口味。

7.公司,企業名稱中不應包含另壹個公司或者企業名稱。

8.公司企業名稱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業的名稱權。

9.不得含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內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銷或者註銷不到3年的公司名稱。

11.不得使用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的名稱。

12.經商標權人許可,商標可以作為字號申請公司或者企業名稱。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所享有的壹種人身權。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權依法確立,並受法律的保護,不得侵犯。我國公司法規定,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並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登記。公司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個部分組成;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和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的公司的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並可有與中文名稱相壹致的外文名稱。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8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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