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形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壹)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壹)、(二)項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壹年的。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但投資關系除外;
(3)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