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惡意註冊人——承擔侵權責任、不正當競爭賠償責任、侵犯商標權賠償責任。權利人通過訴訟、發函律師、微信平臺舉報等方式積極維權,防止進壹步傷害。
2.微信平臺——未及時處理的,與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惡意搶註者或者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過錯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微信平臺未能及時處理微信公眾號惡意搶註行為,權利人可以主張微信平臺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微信公眾平臺認證服務協議》將上述“微信認證”交給商家和個人,協議還約定了認證機構,即騰訊將根據用戶申請和提交的材料、信息,自行審核認證或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微信官方賬號權利人在微信微信官方賬號認證過程中因微信官方賬號被惡意搶註而遭受損失,而微信平臺作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依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第三方獨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責任。
權利人與騰訊簽訂了上述微信公眾平臺認證服務協議,騰訊將其電子認證服務委托給第三方獨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因為其選擇了侵權之訴,第三方獨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對其電子認證服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