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的歷史源遠流長,古人早就想到了各式各樣的打假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
第壹是立法維權,對於制假售假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決不姑息。唐朝頒布的《關市今》規定,所有商家的度量器具每年都要有專人驗看,不合格的商家要重罰。同時規定,如果食物變質必須就地銷毀,非法銷售的將被監禁三年,鬧出人命的則要處以極刑,以儆效尤。
第二是防偽驗證,類似於現在的商標與防偽代碼。宋朝時,任壹郎做的鞋遠近聞名,於是市場上出現了很多假貨。為了打擊假貨,任壹郎在鞋內側藏了壹張字條,字條上寫著鞋子的制作時間和編號。到了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產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慢慢地就形成了商標。
第三是行會監管,宋代朝廷令各類商人組成各類行會,商戶必須登記入會,接受行會的監管。行會主要負責抽查商品質量,消費者如果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到行會投訴。
第四是退貨制度,《唐律疏義》規定,商品自售出後三天內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找商家無條件退貨,還要有公證人進行驗看。如果商戶不給退貨,消費者便可報官,由官府出面調停,並給予商戶壹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