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處罰規定如下:
1,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
2.駕駛和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20%以上;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不按規定在交叉路口行駛或者停車的;
5.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6.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