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制定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10月26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鮮活易腐商品、固定產品等四類商品除外。消費者的網購“後悔權”將在法律和部門規章層面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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