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並發布工商行政管理規章。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對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的認證和保護。
(十)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壹)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二)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