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11規定: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壹切說明物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壹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