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共場合焚燒、損毀、塗寫、汙損、踐踏等侮辱中國人民* * *和國旗國徽的。
2.懸掛、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3.隨意丟棄國旗的行為。
4.不得將國旗及其圖案作為被授予專利的商標、圖案和商業廣告,或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在公共場合以焚燒、損毀、塗寫、汙損、踐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條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或者使用國旗。
不要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回和處理。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組織者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圖案或者商業廣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等不適當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