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現在搶手貨,本年度商標註冊官費的下降,商標註冊量在極速上升中,那麽問題來了,註冊量那麽大,名字越來越難起來,又想起個好的名字又想不要近似的,很多人就會問國外地名可以用來註冊商標嗎?那麽是否可行呢?
商標註冊是成立壹個品牌的開始,註冊人都會苦心研究用什麽字更好更有寓意,當然,使用某種眾人皆知的詞匯,會讓更多人知道,受眾更廣。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條排除了將單純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在我國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和註冊的可能性,並用但書形式列明了例外情況。
而在實踐中,雖然將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需要冒著被認為是公眾知曉而無法獲得註冊的風險,但是由於外國地名往往賦予商標壹種異域風情,為標誌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費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將其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在其他數十個國家取得註冊,因此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情況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