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源頭行為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任何執法機關都參與執法。
任何公民或組織都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監督。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質疑和曝光,讓公眾知曉。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壹是未經本人許可,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