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地名的商標,他人使用不會受到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在地理標誌的地區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即使是不申請加入有關組織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代理標誌的。不符合條件的或是超出地理範圍的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資格。
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資源,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
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