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內容顯示,河北大武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酒類產品的容器、包裝上使用“大武糧液”,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構成對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大武糧液”涉嫌侵權“五糧液”壹案被撤銷。圖片來自網絡
2012年7月,徐水縣大武釜山何復酒類銷售有限公司在申請“大武糧液”商標時,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
2065438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大武酒業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淄博中院審理後認為,“大武糧液”的標識主體部分與五糧液的商標讀音完全相同,且相關公眾聽說“大武糧液”時,容易與五糧液相混淆,導致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據此,淄博中院判決大武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大武酒業賠償五糧液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54.38+0萬元。
隨後,大武集團上訴至山東省高院。經山東省高院審理後,於2016,16,本院維持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判。
近日,河北大武酒業有限公司向上遊新聞反映,山東高院作出裁定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判決書已經下達。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侵犯了五糧液公司的五糧液和五糧的商標權;第壹,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