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管理全省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核、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與監督;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打擊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五)組織管理合同工作,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六)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依法審查、推薦馳名商標;指導協調著名商標的認定;組織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協會工作。
(七)負責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廣告違法案件。
(八)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九)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指導直屬單位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個體診所需要交工商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