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河圖”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產品包括:智能眼鏡(數據處理);智能手表(數據處理);智能手機;可穿戴動作追蹤器等。壹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之後,華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在文字構成、調用等方面近似,同時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該差異不足以排除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華為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判決是駁回華為的上訴,維持原判。
所以最終確定華為的“河圖”商標不在以後的商品或服務中使用。對此,在試圖駁回復審後,華為是否會繼續堅持這個商標,並做小修改重新註冊?看來這還是個未知數。
但是壹個商標被駁回後,如果不是真的覺得沒有駁回和復審的可能,還是可以嘗試的。畢竟相對於重新註冊商標,駁回和復審的風險相對較小。而且因為重新註冊的商標能夠被核準的概率並不確定,所以要防止是否已經存在類似的商標,需要考慮的方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