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5年7月24日〈關於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標管理和使用中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商標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商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2、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處置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3、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商標管理機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及時辦理國內外商標註冊,制訂商標戰略,創名牌商標。
4、 對外貿易經營者只有征得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並依法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方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必須嚴格監督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執行,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被許可人在銷售市場、客戶、價格、質量及廣告宣傳等方面,應當嚴格遵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服從許可人的意誌的規定。被許可人不得將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再許可他人使用。
5、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行出口活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範圍的證明文件,並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潢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
6、 對外貿易經營者收購、代理銷售,或者進行廣告、宣傳和展覽等其他營銷活動時,應當確保其商品使用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商品所用商標為供貨方所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嚴格核查供貨方持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供貨方無權使用改商標對外供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口的,不得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