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註冊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然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