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畫”只是壹個統稱,壹般來說,其內涵在應用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繪畫”廣泛用於描述或解釋其他藝術門類(如雕塑、攝影等)中與繪畫相似的表現形式。)除了畫畫。
擴展數據
狹義的繪畫定義要復雜得多。學者段煉曾在1997為惠特尼雙年展寫的《最後的前衛》壹文中對可畫性下過定義:“所謂可畫性,不僅僅是指具象造型,主要是指作品的制作特點對人的綜合感受和思維能力的啟發,是指藝術客體的制約性和欣賞主體的敏感性。”
“畫”在中國當代藝術中的內涵也經歷了壹個轉變的過程。80年代初,“畫”的問題被掩蓋在藝術標準的討論之下。
壹直執著於形式美探索的吳冠中,於65438年至0979年在《美術》雜誌發表《繪畫中的形式美》,後又發表《關於抽象美》、《內容決定形式》,從而提出藝術的標準在於形式。
1980年8月,《美術》雜誌發表了《自我表現不應被視為繪畫的本質》壹文,隨後引發了關於“自我表現”問題的大討論。這些關於藝術標準或藝術本質的爭論,其實就是關於“畫”的爭論,反映了中國當代藝術的不同發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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