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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哪些區別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下列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壹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壹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壹組織或某壹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壹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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