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有註冊商標及其他可供被特許人利用的經營資源,並且要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換句話講,就是法律規定有資質成為特許商的,其商標必須是已經註冊的。
如果特許商在招收加盟商時,未取得註冊商標的又未告知加盟商,甚至故意隱瞞事實的,應該認定為商業欺詐。加盟商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甚至要求賠償損失。
但如果特許商已經在加盟前明確說明,其未取得註冊商標的,不能認定是商業欺詐,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