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第壹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壹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壹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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