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的,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標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 註冊商標 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法律規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
法律客觀:《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