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特殊保護密切相關,正確認定馳名商標,是切實保護馳名商標的前提和基礎。《巴黎公約》在確立了馳名商標應受特殊保護原則之後,對於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並沒有作詳細的規定,壹定情況下將認定交給各國由各國根據自己的法律來確定。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但是這種認定過於強調商標主管機關的主動性,忽視馳名商標所有人保護商標的主動性。而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馳名認定原則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的原則。個案認定,即馳名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在個案中進行認定。
被動保護,即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機關並不主動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而是在出現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被動地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
按需認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於權利人提出保護請求和相關案件處理的需要而進行的認定,不是壹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國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