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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對地理標誌的法律保護。

答案:我國對地理標誌的法律保護主要包括:

(1)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①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起到了間接保護地理標誌的作用。

②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誌可註冊為證明商標而受到保護。這是第壹次在商標法律制度中確定了地理標誌的法律地位。

③2001 年 10 月 27 日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正,正式明確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規定了地理標誌的概念和保護內容。

(2)專門法規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1999 年 8 月 17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規定,標誌著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建立。這部法規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概念,規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註冊登記制度。

(3)其他法律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①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禁止經營者偽造產地;第軌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產地作弓|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禁止偽造、冒用產品的產地,並對違法者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措施。

由上可見,地理標誌在我國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法律保護,在具體的立法保護中應該建立以《知識產權協定》關於地理標記保護的規則為核心,以專門法為主體,輔以地方立法保護的開放、積極、統壹、有效的保護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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