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是算侵權的。依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用作公司,特許經營店或專賣店或商業標誌的名稱。
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些服務的網站,當需要解釋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範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體應壹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註冊商標,或者損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對同壹商品或者同類商品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
擴展資料: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