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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包裝標簽標識規定

壹、正面回答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二、分析詳情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壹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三、食品進口報關資料

1、官方原產地證書和自由銷售證書;

2、生產國官方衛生證書;

3、生產商成份列表;

4、生產商產品檢驗報告;

5、產品在其國家註冊和批準銷售的證明;

6、原包裝標簽樣張壹份,中英文標簽樣張三份;

7、需要生產商官方檢疫證書;

8、裝箱單,fapiao,貿易合同;

9、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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