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撞壞房屋,可以先與肇事者刑事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肇事車主或者駕駛員,以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2、《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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