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時間必須在收到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通知後15天內;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足以證明其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不相似;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