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壹個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
在我國,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經濟發展法”。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構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分開對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
或者主觀上認為某壹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支配其他兩方面,甚至可以替代其他兩方面。比如經濟法是經濟發展的規律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理論不同的是,這壹理論雖然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基礎上,但它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還存在著獨立的第三個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都認同這壹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