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way在起訴書中指出,耐克無權使用其標誌Klaw。
這個符號是Coway在2011在紙上畫的,它的元素——K、L和數字2都來自Coway自己的想法。
Coway現在起訴耐克,是因為他在2011與耐克簽約後,同意讓耐克使用這個logo。但耐克未經Coway同意,申請了這個logo的版權。
現在Coway在起訴書中強調耐克無權使用這個logo,同意使用這個logo是因為對雙方都有利。
此外,科威現在要求恢復對這個標誌的控制。
耐克回應了Coway的訴訟,指出後來用於商業目的的logo與co way 2011的手繪版有很大不同。
耐克承認Coway提供了自己的手繪圖案,但最初的設計版本與Coway的手繪圖案不同。
Nike於2014與Coway簽訂了標誌的最終設計方案,Nike註冊了該商標並取得了有效使用權。
耐克在法律文件中指出,Coway還發現他在2017已經在這個logo上申請了註冊商標,耐克非常生氣,因為Coway認為他沒有權利使用這個logo。
耐克公開承認耐克把粗糙的手繪圖案變成了專業的符號。
目前耐克已經反對Waii侵權違約,要求法官禁止Waii繼續使用這壹標誌的設計。耐克要求考瓦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