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進行。
擴展數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
第十二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耒陽市人民政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