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人取得了商標權,也不能要求他人修改企業名稱,甚至不能阻止他人再註冊名稱相同的公司;同理,公司也無權阻止他人註冊跟自己的企業名稱相同的商標。但是,如果商標屬於馳名商標,他人再註冊相同的企業名稱可能會被認為有搭便車的嫌疑,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樣,如果公司的企業名稱非常知名,達到了馳名商標的程度,那麽別人再註冊相同的商標,可能會被認為侵犯了在先權利而不被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