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