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的《歐共體理事會關於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的1號指令》(以下簡稱1號指令)在2月21日的第5條第1款在規定認定標準時明確提到了“關聯的可能性”,但遺憾的是“關聯的可能性”是為了認定“混淆”
根據第壹個指令於1992年修訂的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新商標法完全拋棄了混淆理論,明確將是否存在“聯想的可能性”作為判斷侵權的唯壹標準。但新法仍堅持排他性原則,要求“聯想的可能性”發生在類似商品上。在解決非相似商品的商標保護問題上,歐洲只是采用壹些不壹致、壹致的先例,而美國基本上是通過反淡化法來達到目的。總之,在混淆理論無能為力的時候,聯想理論應該發揮作用。要求其適用於類似商品是壹種誤解,聯想論大材小用。目前聯想還沒有像混淆壹樣成為商標保護論證的基本概念,聯想理論也沒有作為壹個整體理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