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52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商標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過著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器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如果這兩個商標多是沒有註冊的商標,如果妳是其中壹個的擁有者,那建議您趕緊去註冊,那樣它就無法再使用這個商標了。他要是想使用,就只能像您購買或您許可他使用,他每年費您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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