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制作黨關於黨徽黨旗的規定》。
第九條下列情況應當使用黨旗:
(壹)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組織黨員重溫入黨誓詞;
(二)舉行黨內重大慶祝、紀念活動;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區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會議室。
第十條黨旗可以在下列情況下使用:
(壹)召開黨員大會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
(二)黨的基層組織開展主題黨日活動;
(三)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面向基層黨組織的場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工程和搶險救災、抗擊疫情第壹線的黨組織陣地、黨員突擊隊等。;
(五)開展黨的對外交流活動。
除上述情況外,黨旗圖案壹般參照黨徽圖案可以使用的情況使用。
第十壹條特殊情況需要同時懸掛黨旗和其他旗幟的,應當優先懸掛黨旗。
第十二條制作非通用尺度的黨徽黨旗,在規定情形以外,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應當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批準。
第十三條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2)私人活動;
(3)私人場所和個人網絡空間的標誌;
(四)個人日用品、日常生活陳設品;
(五)其他不適宜的場所、情節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