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表情包”推廣業務屬於侵犯肖像權是不爭的事實。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壹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拓展內容:什麽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對自己肖像進行制作、使用、公開,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