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支票是指銀行或旅行社為方便旅遊者或商務旅行者而簽發的特殊支票。西方國家旅遊業發達,辦理旅行支票有利可圖,所以西方國家的銀行和旅行社廣泛提供這種業務。為了防止冒用,保證安全,旅行支票用戶必須兩次簽面。
具體程序如下:從發卡行購買旅行支票時,必須本人簽字,稱為“初簽”;當妳到達目的地從當地銀行取現時,妳必須親自在支票上簽名,並且只有在兩個簽名核實無誤後,妳才能取現。旅行支票是旅行者最常用的,因為它可以在世界上許多地方作為支付手段,並且在丟失或被盜後可以補辦。旅行支票可以用美元、歐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和英鎊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