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的專職範圍
律師的專職範圍包括:1、律師能擔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專項法律顧問;代為企業和個人追收貨款、借款、工程款等款項。2、提供法律咨詢,出具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執行和仲裁;3、代辦商標註冊,專利申請,擔任商標、專利侵權案件的代理人;辦理企業融資租賃、房地產、公司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等非訴訟法律事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