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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代理商標申請業務需要什麽條件

1、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向商標局備案即可,沒有其他的要求。

2、律師從事商標業務,無備案要求。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壹)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註銷、撤銷以及馬德裏國際註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註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註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註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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