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裏協定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和服務標誌。主要內容包括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效力、續展、收費等。該協定規定:商標的國際註冊程序是協定的成員國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首先在其所屬國或居住或沒有營業所的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然後通過該國商標主管機構,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核準,由國際局公布,並通知申請人要求給予保護的有關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可以在壹年內聲明對該項商標不予保護,但需要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凡在壹年內未向國際局提出駁回註冊聲明的,可以視為已同意了商標註冊。經國際局註冊的商標享有20年有效期,並且可以不限次數地續展。協定便利了其成員國國民在協定的其他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此外,根據該協定,如果取得了國際註冊的商標在其取得國際註冊之日起5年內被本國商標主管機關撤銷了其本國註冊或宣告本國註冊無效,則該商標在協定其他成員國的商標註冊也將隨之被撤銷。只有當取得國際商標註冊屆滿5年之後,該商標在協定各其他成員國的註冊才能獨立於其本國註冊。《馬德裏協定》是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商標註冊部分的壹個補充,根據協定規定,須先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才能參加《馬德裏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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