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國酒茅臺之所以有“五星”和“飛天”兩種商標,是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建國初期,地方國營的茅臺酒廠成立後,最初註冊商標為“貴州茅苔”,商標上端正中為工農攜手圖案,左右兩邊有波浪形線條,其下有“貴州茅苔酒”五個紅色大字和“地方國營茅臺酒廠出品”十個白色小字,1956年3月,“苔”字被恢復為“臺”字。1953年,茅臺酒開始向國外銷售,商標圖案也改由金色麥穗和紅色五星組成。麥穗在外,五星居中,註冊商標為“車輪”牌,即今天“五星”商標的前身,寓意茅臺酒是新中國工農聯盟的結晶。但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這壹商標圖案被國外壹些反華勢力視為“政治商標”,因而受到壹些不應有的歧視。為有利於外銷,經原國家輕工部批準,茅臺酒外銷商標於1958年改為“飛天”牌,圖案借用在西方社會影響很大的敦煌“飛天”形象,為兩個飄飛雲天的仙女合捧壹盞金杯,寓意茅臺酒是外交友誼的使者,並壹直沿用至今。據悉,目前市場上銷售的茅臺酒之所以同時還有“五星”和“飛天”兩種商標,除了考慮消費者的習慣和心理外,還有壹個原因就是茅臺酒廠當初借用的“飛天”這壹形象,現仍需付壹定費用,而“五星”商標則沒有這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