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銷售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三無”產品和不合格產品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3.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依照《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被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