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商標法 》第六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必須使用 註冊商標 的商品,必須申請 商標註冊 ,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同時該法第五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 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話,則必須註冊後才能使用,沒有經過註冊的商品,不能使用。我國相關法律沒有作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