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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CAFC的管轄權壹般由《美國法典》第28篇第1295節規定。CAFC接受來自所有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壹些行政機構的上訴,以及基於壹些法定條款的上訴。CAFC對來自以下方面的上訴擁有專屬管轄權:

第壹條根據美國憲法第壹條設立的法庭。

美國聯邦索賠法院

美國退伍軍人索賠上訴法院

美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投訴和沖突委員會

合同上訴委員會(政府合同事務)

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第三條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設立的法庭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關註以下事項:

專利,包括根據35 U.S.C .第145節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起的訴訟引起的上訴;

LitterTucker法案,28 U.S.C. 1346

1970經濟穩定法案第211節

緊急石油分配法案1973第5節

天然氣政策法案1978第506 (c)節

《能源政策和保護法》第523條

壹般來說,只要原始訴訟包含基於專利法的權利要求,CAFC就會接受來自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所有上訴。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只是由被告作為反訴提出,則不壹定要被CAFC接受。然而,雖然理論上其他上訴法院也可以受理專利反訴,但實際上這種情況並不經常發生。

CAFC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它的判決,尤其是涉及專利案件的判決,已經成為全美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這與其他12聯邦上訴法院不同,後者的判決僅在其地理區域內成為有約束力的先例。CAFC的決定只能由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或成文法的相關修改來推翻。由於審查CAFC的決定取決於美國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CAFC的決定是最終的,特別是因為CAFC對相關事項擁有專屬管轄權,不存在所謂的“巡回區分割”(即不同巡回區的上訴法院對聯邦法律有不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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