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美國憲法第壹條設立的法庭。
美國聯邦索賠法院
美國退伍軍人索賠上訴法院
美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投訴和沖突委員會
合同上訴委員會(政府合同事務)
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第三條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設立的法庭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關註以下事項:
專利,包括根據35 U.S.C .第145節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起的訴訟引起的上訴;
LitterTucker法案,28 U.S.C. 1346
1970經濟穩定法案第211節
緊急石油分配法案1973第5節
天然氣政策法案1978第506 (c)節
《能源政策和保護法》第523條
壹般來說,只要原始訴訟包含基於專利法的權利要求,CAFC就會接受來自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所有上訴。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只是由被告作為反訴提出,則不壹定要被CAFC接受。然而,雖然理論上其他上訴法院也可以受理專利反訴,但實際上這種情況並不經常發生。
CAFC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它的判決,尤其是涉及專利案件的判決,已經成為全美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這與其他12聯邦上訴法院不同,後者的判決僅在其地理區域內成為有約束力的先例。CAFC的決定只能由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或成文法的相關修改來推翻。由於審查CAFC的決定取決於美國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CAFC的決定是最終的,特別是因為CAFC對相關事項擁有專屬管轄權,不存在所謂的“巡回區分割”(即不同巡回區的上訴法院對聯邦法律有不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