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根據該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應當申請註冊商標。也就是說,申請之後,還要看商標的具體用途。至於數量,暫時不是問題。
其實有專業人士做個分析,認為光線傳媒的這種行為無可厚非。畢竟後期是要求發展的,先註冊也是為了保證後期的正常發展。
事實上,在此之前的中美貿易戰中,華為為了未來發展,壹次性註冊了大量“神獸”系列商標。再進壹步,阿裏巴巴集團在成立之初也購買了大量相關版權,如阿裏媽媽、阿裏爸爸等。這種行為對於公司的成長至關重要。主要原因是任何壹個可識別的符號都能帶來壹些比較大的商業利益。
其實值得註意的是,商標註冊後是壹年半。即使企業註冊了防禦性商標,如果三年內不使用該商標,也將面臨商標被撤銷的風險。國家的相關制度還是比較完善的。